问题 | 明显对自己不公平的合同需不需要履行? |
释义 | 明显对自己不公平的合同撤销后不需要履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不需要履行。 一、合同效力可撤销是指什么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因受他人欺诈或者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3、遭受他人或者第三人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4、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典中关于什么合同可以撤销 1、无效合同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2、可撤销合同包括: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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