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根本性质不变,都是为了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的合作医疗相比较,有六个方面特点: 一是加大了政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与各地经济水平和群众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将重点放在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上,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以县为单位统筹,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 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 六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照顾到了弱势人群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