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权利人在处理财产保全方面享有合法权利,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人有权要求执行保全措施,但他也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相关权利。同时,在财产保全处理过程中,权利人需要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当然,在保全期限届满或者目的实现后,权利人也有义务及时撤回保全申请,避免对他人的不当侵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在指定期间内自行履行义务或者提出有关权利的异议。被执行人申请解除、修改执行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执行机关负责人应当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执行机关负责人和执行人有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执行机关执行程序中,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协助调查等必要协助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有撤回诉讼请求或者撤回上诉请求的自由。已经做出一审判决的案件,上诉人可以在二审前或者在二审期间的最后一次结审前撤回上诉请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请求,并应当提供与其请求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