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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设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辅助机构;
    (二)具有3名或3名以上承担辅助工作的摄影、摄像以及音像制作能力等专业人员;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四)有客户服务中心和人员,能够在两级法院长期派驻工作人员;
    (五)制作符合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规范和人民法院委托要求的文字说明、视频和照片,具备宣传与推广能力;
    (六)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展示并推广拍卖标的物、接受咨询、引领查看、检验、仓储、保管、运输等;
    (七)查询拍卖标的物产权登记信息、违章记录、出让金、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等缴纳情况;
    (八)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并自愿遵守本院有关管理规定;
    (九)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网拍辅助工作信息,做到全程工作留痕,留档备查,并受法院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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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