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算所有权变动 |
释义 | 物权所有权变动的四种方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一、物权所有权变动方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最主要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1、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2、征收 3、继承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添附等事实行为 二、民法典的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有什么规定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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