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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丈夫欠钱连同妻子一起起诉,法官可以驳回吗
释义
    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钱,都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该借款是其个人使用,所以举证责任在于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而不是债权人,经办法官的观点是错误的。你不需要撤回对妻子的诉讼请求,就由法院直接判决,如果他认为是个人债务,就判决丈夫个人承担即可。另外,关于财产转移问题,如果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债务发生后,且导致你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你可以在知道该财产转移行为之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中对于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判例有哪些?2012年2月20日,陈浩与闫晨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闫晨伟向陈浩借款200万元,期限8个月,自2012年2月22日到10月21日,月利率为2.6%,闫晨伟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全部偿还本金200万元,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陈浩除有权要求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有权要求闫晨伟按日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闫晨伟并没有按合同要求按时还钱,于是陈浩将闫晨伟和妻子王美琳一同告上法院。龙华法院认为,陈浩与闫晨伟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款关系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美琳作为闫晨伟的配偶,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知悉并签字认可,因而对陈浩主张要求闫晨伟、王美琳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对陈浩要求闫晨伟、王美琳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商道公司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对于陈浩要求商道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判决闫晨伟、王美琳向陈浩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商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是关于丈夫欠钱连同妻子一起起诉,法官可以驳回吗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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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3: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