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公务员奖励基本标准: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取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巨大贡献,在本系统中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一等功;对成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获得晋升职务工资等级奖励或一次性奖金。奖品或资金标准:奖励一般不超过我年基本工资的5%;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我年基本工资的10%;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我年基本工资的20%;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我年基本工资的30%;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我年基本工资的40%。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在紧急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奖品或奖金标准。 法律客观: 《公务员奖励规定》第六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