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
释义 |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否符合当下的法律政策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并且合理,符合当下的法律政策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受理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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