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常遇的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争议的焦点或者常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1.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如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方面 2.关于得到监护权一方无法给予孩子有利的成长环境问题,如无法照料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等 3.关于探望孩子的问题,如未取得监护权、抚养权一方怎样探望孩子等 4.有关自身的问题,如在没有稳定生活来源、身患重病、无力负担孩子成长支出等情况下可能很难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相反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有能力教育孩子则获得抚养权。监护权的可能性更大。 5.其他有关问题,如继承问题等 这些问题有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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