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融资租赁中终止的正常情形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要根据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作出的约定,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置。 一、融资租赁房屋计税依据有哪些 融资租赁房屋计税依据如下: (一)、按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征税; (二)、根据房地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地产出租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卖方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卖方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 二、出租人在什么时候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一般有以下做法: 1、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当按照使用后的状态将租赁物交给出租人; 2、合同期限届满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当签订另外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或者通过协议变更合同,承租人应当继续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租赁物。 一般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价款,以抵消租赁物的残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三、融资租赁程序有什么 融资租赁程序如下: 1、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根据企业提供的信用、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偿付能力、项目可行性等信息进行调查,认为可行,其项目信息将提交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2、选择租赁公司,提出委托申请; 3、签订购买协议; 4、签订租赁合同; 5、交货验收; 6、定期交房租; 7、合同期满处理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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