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单位和个人补缴公积金利息和滞纳金的用途是为了弥补早期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损失,保证职工公积金的正常运转,确保职工的退休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以自愿补足费用或者年限。补足费用或者年限,可以计入累计缴费年限。补足费用,应当按月加收当年实行的缴费比例,加收期间不认定新的缴费年限。” 2.《城镇职工基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职工缴存金额的3倍向职工缴纳赔偿金。职工个人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逾期缴存金额的百分之一每日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