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这些行为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予以伪造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判几年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既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判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即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