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度医疗该怎样进行司法鉴定 |
释义 | 一、过度医疗鉴定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二、过度医疗基本特征 (一)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二)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三)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四)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三、过度医疗形成原因 (一)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二)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三)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的过度检查;据介绍,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四)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少见。 (五)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四、过度医疗基本定义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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