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由国家法律授权消费者协会职能是前所未有的。“七项职能”是与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两项任务相联系的。鉴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七项职能”划分为两个方面的职能,即“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把“七项职能”做个细分,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三、四、五、六共五项职能属于“服务职能”;2、第二、七两项职能属于“监督职能。”从这个划分看,服务职能的比重显然大于监督职能的比重。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时,对消费者协会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方面要求更多更高。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