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中,债务人没钱赔偿或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坐牢;被执行人确实无法履行的,法院可以暂时中止执行,等其有履行能力后随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或者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履行的,法院会终止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 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 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