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
释义 |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法律无具体规定。特点是无试用期,按小时计酬,工作时间有限。劳动者可与多个单位签订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律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在于:在这个用工制度下,双方都不约定试用期并一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而最体现这种用工方式灵活之处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而不必要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权益和法律保障有何不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权益和法律保障方面存在一些不同。全日制劳动合同通常是指按照固定工时工作的合同,员工享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同时也享有法定的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和法律保障。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则是指按照灵活工时工作的合同,员工的工作时间和收入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相应的权益和法律保障也可能相对较少。因此,全日制劳动合同通常提供更全面的权益和法律保障,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则相对较为灵活但权益和法律保障可能较少。具体的权益和法律保障还需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规来具体分析和比较。 结语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特点在于灵活性和灵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且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外,根据第七十一条,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与全日制劳动合同相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和收入可能更加灵活,但相应的权益和法律保障可能较少。具体的权益和法律保障应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规来具体分析和比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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