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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首先要看双方是否采取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如果双方采取书面形式对财产有了明确的约定的,则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根据该约定来判断。如果双方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则适用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此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司法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下面是有关该问题相关案例: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案外人赠送一辆汽车给女方,离婚诉讼结束后,男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受赠的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分割。叶权和李梅(均为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叶权于2013年初向武江法院起诉离婚,其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案外人赠与李梅一辆小轿车,车款均由案外人支付。叶权知晓后,认为该车辆购买在其与李梅尚未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李梅名下的小轿车虽发生其与叶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支付该车辆购车款的是案外人,原、被告均未共同承担购车款,该车辆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您了解了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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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