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估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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