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条件 |
释义 | 一、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三、资本构成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法律依据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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