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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释义
    当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能作出决定的原因是情况复杂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延长复议期限。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将复议期限顺延一次,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期限,对于普通案件应当在6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耗费更多时间进行审查、调查等工作,导致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此时,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延长复议期限,并在获得批准后将复议期限顺延一次。
    如果行政机关多次申请延长复议期限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复议期限顺延后,因情况仍然复杂或者情况变化又难以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向批准复议的主管部门再次申请延长复议期限,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复议期限。如果依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并说明延长复议期限的理由。
    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行政机关在尽快处理纷争的同时,确保法律权利的有效保护,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性。对于情况复杂、耗时较长的案件,需要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延长复议期限,并在办理过程中保证程序公正、严谨、透明,正确处理各类诉求和矛盾纠纷,加强行政权力约束和规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六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可以一次顺延六十日;情况再次复杂或者情况变化又难以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向批准复议的主管部门再次申请延长复议期限,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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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