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里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对不对 |
释义 | 1、村里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的、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可以收回。 2、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8、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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