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条件 a: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b: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对拟报废的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时限 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加盖设施设置单位公章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潮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1999年)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警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需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