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猎杀野猪违法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猎杀野猪为违法行为,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相关制品将受到刑罚。对于捕杀野猪的嫌疑人逮捕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自然人应平衡与大自然的相处,避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带来的食品安全和疫情传播风险。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猎杀野猪违法吗? 猎杀野猪属于犯法,野猪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之一。 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对捕杀野猪的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自然人和大自然之间的相处模式应该是相互平衡的,很多人在日常生活当中就喜欢吃野味,殊不知,如果不从正规的养殖场购买野猪肉,自己猎杀的这些野猪身上有诸多的病菌,在没有经过检疫之前就被自己食用的话,就有可能会造成像今天这样疫情大肆传播的局面。 结语 猎杀野猪违法,野猪是我国保护的野生动物之一,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将面临刑罚。自然人与大自然应保持相互平衡,购买正规养殖场的野猪肉是安全可靠的选择,避免自己猎杀野猪带来的健康风险。让我们共同关注野生动物保护,防止疫情传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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