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赊销人可以要求赊购人以双方买卖的东西作抵押并登记,抵押权仅次于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若赊销款到期未还,可变价抵押物还款。赊销人可以要求赊购人以双方买卖的物品作为抵押,并在交付物品后的十日内进行抵押登记。这种设立的抵押权的优先级仅次于留置权,其他担保物权都排在其后,具有真正的“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尊贵优先地位。一旦赊销款到期未还,就可以将抵押物(即双方买卖的物品)变卖还款。《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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