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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
释义
    准驾不符的处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一次性扣9分,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法律解释,可按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情形包括:未取得、被吊销、被暂扣的驾驶证;非法获得驾驶证;使用失效的驾驶证;丧失驾驶营运资格后驾驶营运车辆;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公安机关可处200-2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一、准驾不符怎么处罚
    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一次性扣9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
    “无证驾驶”包括以下七种状态: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4、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5、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7、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结语
    准驾不符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一次性扣9分,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解释,准驾不符属于无证驾驶,应从轻处罚。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处罚措施,如驾驶未取得驾驶证的车辆、逃逸事故、超速行驶等。无证驾驶包括未取得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驾驶证、使用失效的驾驶证、丧失驾驶资格驾驶营运车辆、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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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3: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