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我国企业的转型升级,小微企业当下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和不确定风险,需要政府在税收上给予大力支持。相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 1、5月1日营改增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5月1日营改增以后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具体内容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的认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判定,而是按照年销售额来评判的,假设今年利润小于某标准线,那么就会被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而这样的企业会按照一定的税额进行纳税。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就业、带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执行的效果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 法律客观: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