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噪音扰民处理 |
释义 | 噪音扰民处理如下: 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2、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是无形的污染,却会对身体造成巨大的伤害,长时间待在噪声超出标准分贝的地方,轻者会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重者会对耳内各器官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会失聪。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不同的场合所适应的最新噪声标准,发现在相应的地点,有超出噪声标准的行为,可向环保局进行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罚款等处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噪音扰民,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钟,至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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