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民法法上吵架导致他人猝死的案例多 |
释义 | 承担责任的原则是: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正常吵架,没有动手的,期间某一方突然猝死的,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形,即需要对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死者隐藏的基础性疾病是主因,而外界刺激是次要原因的,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和病人争吵导致猝死判几年 在社会新闻中会看到,有人善意规劝他人却招致不理解情绪激动猝死的,有发生矛盾争吵导致他人突发疾病猝死的。那么,和病人争吵导致猝死判几年? 律师解答: 1.一般如果不知对方疾病,与其争吵导致其死亡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赔偿;其中要考虑双方的过错轻重等因素。 2.如果明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利用或是仍与之争吵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分析 关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广东亿元特大假币案一审宣判8被告人均服判震惊中国、伪造人民币1亿多元的广东河源市特大制假案,日前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主犯连群曦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南、陈开权、李永仟、周云华、陈白银、陈红、郑林雄犯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14年以下5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等的罚金。 8名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 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2006年10月12日,连群曦、李南组织陈开权、周云华、陈白银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群曦负责调色质量,李南协同连群曦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他们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 陈开权、陈白银、周云华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 陈开权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 陈白银、周云华负责上纸、清洗机器; 郑林雄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 李永仟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 陈红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 连群曦等人在河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 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 河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连群曦等8名被告人伪造的货币面额达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 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印刷机、小车及通讯工具等应予以没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内容: 刑诉官不起诉案例多吗? 检察院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般检察院不起诉案例多吗? 关于一般检察院不起诉案例多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一般检察院不起诉案例多吗 检察院不起诉案例不多。检察院不起诉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程序怎么走 1、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解除扣押、冻结。 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3、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检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一般是针对于案件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才会实施的行为,只要不起诉意味着本人可以不用承担刑事的责任,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每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公平、公正的。 相关内容: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分别是什么? 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刑事诉讼中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几种情形,那么分别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对刑事诉讼起诉环节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犯。 6、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没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适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诉的三种类型: (1)告诉才处理案件(绝对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骂人导致他人死亡的责任是什么 把人骂死,如果明知他人有病,辱骂后极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而且在主观上存在骂人致死的恶意,那么要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死者身体状况不知情,且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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