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例如: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 房屋产权证 之日起,五年免征 房产税 。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法律客观: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