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后抢劫共犯的认定 |
释义 |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在事后抢劫罪的共犯之中,倘若各共犯对事后抢劫罪具有事前的通谋及共同的行为,当然可以对各共犯论以事后抢劫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易发的还有事先并无通谋,行为人在他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以下简称:前行为)之后,于中途参与进来,在意思联络下,一起或者帮助前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的案件。 1、在前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后行为人在与前行为人取得意思联络的基础上,与其一起实施或者帮助、教唆其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形。 2、事前仅有盗窃通谋而在外面望风的人,看到盗窃罪的实行犯在实施暴力、胁迫以便逃离之际,帮助其逃离现场的情形。 3、是在两人仅有盗窃通谋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在中途独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情形。 一、事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罪分别处罚 综上,事后抢劫罪按照抢劫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实施的犯罪行为要相符,即按照行为人的参与程度进行量刑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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