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的基本内容及特 |
释义 | 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是在传统一般民事救济手段对受害人救济乏力或启动国家赔偿救济又无法律依据和因果推定不能的情况下,通过预设的公共赔偿救济中心,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以一定的程序机制作为保障,对受害人因特种环境侵权之受损予以及时、有效、直接支付与补偿的环境责任填补制度。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与传统一般民事救济、国家赔偿制度相比,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赔偿义务主体的归属。环境侵权中的一般民事救济,其赔偿义务主体就是环境侵权之实施者即通常造成环境损害结果的企业业主或单位。环境侵权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国家特定机关因怠于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对环境侵权之事先预防不够、环境侵权事中干预不力和环境侵权事后处理不到位而产生的职务责任,环境侵权之国家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为国家,赔偿义务主体则为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机关或单位承担。 在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责任中,赔偿义务人既非侵权之责任主体,又非负有职务责任之特定国家机关或单位,而是居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外的处于中立性的社会公共赔偿支付中心。社会公共赔偿支付中心所负的责任,并非自己因特定侵权而产生的责任,而是基于社会公平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公益性且环境侵权中交织着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人际公平与代际公平、社会整体之发展权与个体之生存权之间的矛盾,公共赔偿责任的设置就是为了平衡这种矛盾和冲突。作为公共赔付中心的职务责任的确定或由法律予以规定,或由特定章程予以规约。 2.赔偿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担。关于归责原则与因果推定。在环境侵权的一般民事救济方式中,由于环境侵权本身的特定结果性,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适用无过错责任予以归责。在国家赔偿中,由于赔偿原由起于职务违法引发的侵权,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采用违法归责原则。而且,无论一般民事救济,还是国家赔偿救济,赔偿义务主体之侵权行为或职务行为,必须与受害人之损害有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推定。而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支付则不以过错、无过错或违法为条件,由于它是基于社会公平,从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人际关系与代际关系、集体之发展权与个体之生存权之间的权益冲突出发,因而其归责原则是社会公平责任原则,且赔偿义务主体本身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任何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之推定。 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原告履行初步证明责任的前提下,由侵权行为人负举证责任,如侵权行为人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或无责任,则应承担败诉的后果。国家赔偿诉讼一般也由申请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然后由国家机关或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国家机关或单位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或无违法的事实,则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而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支付制度则是一种社会公平补偿责任,它不是建立在过错、无过错、违法的归责原则上,也无因果关系予以支撑,因而在举证程序中,只需求偿人对自己因特定环境侵权造成损失之事实和原因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经赔偿支付中心进行程序性审查即予以认定,赔偿支付中心不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支付的顺序。环境侵权的普通民事救济具有优先性,即在普通民事救济、国家赔偿救济、公共赔偿救济三种救济手段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应优先选择环境侵权的普通民事救济。普通民事救济具有独立性,其解决不因其他方式救济的启动而失效。国家赔偿救济由于仅限于职务责任,具有特定性,其功能一方面在于对当事人进行补救,另一方面在于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而公共赔偿救济,则具有次序上的后位性、功能上的填补性和效力上的代位性。所谓次序上的后位性,即受害人在普通民事救济求偿不能或依国家赔偿又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向公共赔付中心申请补偿。 功能上的填补性即公共赔偿的作用是对受害人在其他法律救济手段不能圆满维权这一前提下,对其权益作必要的补偿,其作用是对现有普通民事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制度缺陷、空白地带等进行补充和完善。所谓效力上的代位性,即公共赔偿中心一旦支付受害人适当的补偿,就取得了受害人向侵权人或职务责任人的部分代位求偿权,同时受害人也因此丧失了就其从公共赔偿中心取得的补偿部分再直接向侵权人或职务责任主体行使求偿的权利,公共赔偿中心的支付行为具有排除受害人部分请求权的效力。 4.赔偿的范围、关于赔偿范围,环境侵权的普通民事赔偿一般本着权利复原、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其侵权赔偿范围及于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在国家赔偿中,依我国《国家赔偿法》之赔偿标准计算,财产采取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而人身损害则按照限额赔偿办法。公共赔偿是一种补充性的公共支付补偿,因此既不同于普通民事救济中的实际损害赔偿,又不同于国家赔偿中的有限原则,在实践中应考虑到公共赔偿本身的必要限度和其广泛性,因此,在赔偿范围上应采用限额、比例赔偿支付办法。即对人身损害赔偿采取限额赔偿支付,对财产损失应采用比例赔偿支付,具体比例可由法律或有关章程予以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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