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律行为中哪些情况下效力待定?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双务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以及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等。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在有效要件、效力状态、当事人主张和时间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是其效力不确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需要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追认。 法律分析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以及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怎样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是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结语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存在着效力待定的情况,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双务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等。与无效合同相比,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且其效力不确定。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是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只有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第三人的追认后,其效力才能确定。追认同意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将溯及行为成立之时,拒绝则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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