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工会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具体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主席负责或授权召集,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每次会议都须有文字记录。 三、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工会、医院党总支有关决定、指示、措施等; (二)向全体工会会员汇报的工作报告和向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工会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工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支出; (六)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工会各类先进人物评选讨论和决定;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