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
释义 |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如何规定的 (一)票据保证的从属性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表现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或重决定于被保证人的资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质上完全相同。就种类而言,如果为承兑人保证,保证人也成为主债务人,负最后付款责任。如果为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保证,保证人就应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就数量而言,被保证人的债务是多少,保证人也得负担多少。就性质而言,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当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二)票据保证的独立性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在实质上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得负保证之责。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典型表,民法上的保证债务以主债务在实质上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债务无效时,保证人即可免除责任。但票据保证则不然,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无行为能力,受欺诈或被伪造等而无效,保证人的资任仍然有效。其原因就在于票据是文义证券,注重于外观形式,实质上的原因往往从票据文义中不易查觉,如果因实质上无效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对保护善念持票人则很不利,结果便与票据法侧重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宗旨相悖。但是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时.则可使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 关于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票据法》第51条作了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依此规定,汇票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每一个保证人均得对被保证人的债务负全部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为法定责任,当事人不得依约定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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