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方法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方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方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方法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方法,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方法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方法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方法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方法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方法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