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的时间有没有期限 |
释义 |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一、工伤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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