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能否更改抚养关系? |
释义 | 离婚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让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辩称自身经济困难及健康问题,不同意变更。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抚养条件的根本性变化,故不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法律分析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月24日经射阳法院调解离婚,婚生男孩唐-小(化名)随原告共同生活,但现在原告一直在外地从事驾驶工作,母亲年迈且患有肝炎,不能帮助原告照顾小孩。鉴于此,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特此诉讼请求判令唐-小随被告安某某共同生活。 被告安某某辩称:被告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加之现在被告患有低血糖等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于200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3日(农历10月12日)生一男孩唐-小。2008年1月14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还明确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08年1月起每月按25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其所持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98年10月9日)、姓名为刘某某的门诊病历(病历载明患有乙肝);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驾驶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称原告的母亲姓尤而不是姓刘,而且抚养子女是原告本人的义务而非其母亲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原告在2008年1月调解离婚时已持有驾驶证,其母亲患病与否不是确定其与被告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决定性条件,故不能认定原告的抚养条件已有根本性的变化,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无法认定其抚养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的驾驶证持有情况和母亲的健康状况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持原有的抚养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