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5.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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