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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复婚后抚养权是否有效
释义
    无效的。
    孩子的抚养权是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父母复婚后,一方作为子女直接抚养方,另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模式又变回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因此,原抚养权的约定在父母复婚后是无效的。
    一、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好处:
    (一)可以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可以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和生理上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
    (二)父母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夫妻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或母因未得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三)从抚养费和探望权上来说,轮流抚养可使父母双方在照顾抚养小孩的同时就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了,至于教育费、医疗费等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去一方抚养时总是因为抚养费问题而诉诸法院的问题,探望权亦是如此。
    二、离婚探视权的特征有哪些?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视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父母可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
    父母不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即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不消除,父母仍然对子女享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私自放弃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属于违法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约定由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也享有探望权,同时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如果对孩子的抚养权发生纠纷的,可以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不能私自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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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