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是,补充侦查最多两次,一次不超过一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