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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夫妻投靠落户需要材料?
释义
    律师分析: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在沪房地产权证》;
    (2)《在沪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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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