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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留置权,举例说明
释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适用条件
    1、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举例:甲借乙款,将某财物交给乙作为担保,叫做出质,乙对此财物享有质权.质权是意定权利;甲交一物于乙保管,甲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的约定,则乙可留置此财物,乙对此财物享有留置权。
    综上可知,适用留置权需满足几个条件,债权人首先应占有财产,而且留置权与债权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此外,债务需到履行期,确实是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余约定排除留置权,才可以适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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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