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体,是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关键所在。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会同相关企业在历次国有企业改革中,稳步推进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面临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国企改革中的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