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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的,应如何处罚?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谓“交通管制”,是有特定含义的交通管理措施,是指出于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秩序等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对道路交通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管理措施。所谓“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交通管制问题的规定,比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戒严法第十四条、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等有关法律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只是违反一般性的限制通行、禁行等限制性交通措施的规定,不属于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所谓“强行通行”,是指明知实行了道路交通管制,不准车辆通行,而仍违反规定强行通行;所谓“不听劝阻”,是指不服从实行交通管制现场人员的劝告、阻拦。这里规定的“不听劝阻”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通行,但听从劝阻,服从管制现场通行指挥的,则不构成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关于处罚,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在处以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拘留,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拘留,以及在十五日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拘留的具体期限。
    对客运车辆超载的,应如何处罚?
    对机动车超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即客运车辆、货运机动车,分四款分别作了处罚规定。其中,第一款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和超范围运载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规定了以下两种应予处罚的具体行为: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未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这是界定客运车辆严重超载的标准,即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行为就是严重超载。2.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超载和超范围运载这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有较大危害行为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就是指为了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得到根本纠正,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后,才能允许继续行驶。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作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因此,对客运中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货运车辆超载的,应如何处罚?
    对机动车超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即客运车辆、货运机动车,分四款分别作了处罚规定。其中,第二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和超范围运载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规定了两种应予处罚的具体行为: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关于机动车载质量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二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这是货运车辆严重超载的标准。即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行为就是严重超载。2.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与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载客”,不仅仅指货运机动车用于经营性活动时运载的,才是载客。而是指除货运机动车根据规定核定的附载作业人员之外的,都属于载客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超载和超范围运载这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有较大危害行为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就是指为了使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得到根本纠正,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后,才能允许继续行驶。
    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怎么处罚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对超载车辆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应如何处罚?
    为了更有效地制止严重超载现象,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对超载车辆所属的运输单位的负责人规定了处罚。实践中造成超载的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员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强行或者变相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超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运输单位有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超载行为的,经处罚其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后,其运输单位的车辆驾驶人员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对此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一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不满80毫克。达到上述标准的,即为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加大了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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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