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紧急避险作出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牺牲他人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第一,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在面临危害。 如果该危险尚未发生或者该危险状态已经终结,或者危险虽已发生但是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适用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应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第二,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没有其他方法避免损害,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具备必要性。面临侵害合法权益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只有采取损害他人较轻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才能使得更大的法益免受侵害。 第三,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的必要限度强调行为人在面临紧急危险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应具有适当性,以尽可能小的损害来保护较大的法益,即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紧急避险人根据危险来源不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同。 第一,危险是人为原因引起的,应区分是第三人引发还是避险人引发。在第三人引发的场合,若紧急避险人实施的避险行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此时紧急避险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危险是由避险人自身引起的,则不属于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的,应当由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若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受损的,紧急避险人为受益人,其应予以受害人适当补偿。若紧急避险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受损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如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则紧急避险人对被管理人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第三,紧急避险行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超过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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