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承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开户行是不得受理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企业一般会选择自己的开户银行,企业会计人员最好在票据到期日提前7-10天找开户行发出托收,在托收寄出后3天,要主动联系承兑行询问票据是否收妥、是否有退票、有没有需要出证明信等事项,一般及时处理,尽量避免退票保证到期当天及时付款,减少资金成本。在发托收之前,要保留一份票据的正反面复印件,在承兑行剔除有瑕疵需要出证明信时,可以有所参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