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罚相当原则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所谓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应当与违反行政法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正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以避免畸轻畸重等不合理情形的发生。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为过罚相当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具体呈现,也为行政主体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规则指引。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相反,过罚失当的行政处罚不仅无法获得相对人的认可与配合,也会对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带来伤害。有鉴于此,时至今日,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规则予以探究,仍属必要。 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呈现出如下三个鲜明的特点: 1.在适用位阶上,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合。行政法一般原则适用于审定行政行为实质内容,法院审查行政裁量权往往必须诉诸一般法律原则予以判断。而过罚相当原则属于行政处罚领域一个特有原则,从形式上看,其与行政法一般原则存在上下位阶关系。法院审查行政量罚时,往往把过罚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平等(或公平)原则等行政法一般原则合并适用。 2.在适用对象上,法院基本上以未考虑对相关裁罚因素的量罚作为过罚相当原则规制对象。在裁判文书中,有的采用正面表述——“考虑到”——间接反衬行政量罚决定对相关裁罚因素的遗漏,如“曾丽娟诉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案”,有的则直接采用否定性描述——“未考虑”“没有考虑”“没有全面考虑”“未充分考虑”等类似表述指出量罚。 3.在审查标准上,法院通常把过罚相当原则仅适用于明显不当标准成就与否之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