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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院13则判例详解: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释义
    导读:
    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一种不依赖于书面合同存在的劳动关系,当出现劳动争议时,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了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就高院判例解读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认定。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21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诉讼中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申请人等人去被申请人处从事输送带安装工作,非被申请人的业务经营范围,且申请人等人不受被申请人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在申请人受伤后与其同去的许印章等人均未再去被申请人处完成输送带的安装工作;申请人申请再审亦未提交新证据,故其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两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383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贞与公交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由王贞负责清洁,清洗公交车辆并非公交公司的固定工种或岗位,具体清洁工作由王贞本人还是由他人代为完成,公交公司均未作要求,王贞不接受公交公司的考勤,无须在公交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下劳动,公交公司的劳动制度对王贞没有约束力,不符合上述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王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25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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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