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 (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行政处罚证据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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