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确定无法共同生活或者出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维持亲子关系的,可以进行收养关系的解除。这是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责任义务的正常法律手续,如果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问题达成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下面的就对“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怎么开?”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怎么开?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受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通过以上内容我们能够了解到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且当被收养人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主生活时,养父母一方是不可以与其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携带好相关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